由于放射源对人类健康以及社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国家在管控放射源进口手续方面有着严格的办理流程,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进口放射源的流程,下面我们具体的了解一些手续。
一、申请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3.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4.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5.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二、需要递交的放射源进口审批材料有:
1.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3.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4.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批。
以上就是放射源进口手续办理的大概操作流程,天津博安集团具有此项业务的相关资质,并与多家大型企业合作多年,我们不仅在放射源进口手续办理上高效快速,而且还承揽放射源销售、运输等相关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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