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递交的放射源进口审批材料有:
1.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3.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4.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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