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是十分危险的危险品,此物品的丢失,会对社会以及大众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进口放射源手续办理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求:
1、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法的与放射源类别和范围相对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具备持有或者使用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条件。
2、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方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切实可行的 如,返回出口国的生产厂家,或送交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等,对于一二三类高活度、长半衰期放射源使用期满后残留的放射性活动仍然较高、处置难度大,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的要求,放射源出口国有义务负责回收其出口的放射源。因此,进口一二三类放射源的,必须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3、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
其中123类放射源的标号应该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上,4.5类的应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我国对放射源的编码进行统一管理。编码内容包括生产国家,生产时间,核素名称,类别等基本信息。以便相关人员在编码和编号之间可以相互对应。
4、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为掌握进口放射源的最终下落,避免违法使用,申请进口时,需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同时,销售环节中涉及的单位都须取得与进口放射源类别相符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5、进口方射源的备案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放射源完成之日起20天内,分别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源进口审批表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