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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单位的安全使用常识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0
    在工业如此发达的今天,为了加强辐射安全防治工作,减少和预防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正规使用,维护职工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环境稳定,我公司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安全有效的管理本公司的放射源危险品。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博安集团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一直秉承“诚实守信、客户至上、质量第一、创新服务”的经营理念,十多年如一日,专注于各种放射性材料、设备的安全应用与推广,为客户提供放射源购买、运输、进出口、手续办理的全套解决方案,持续为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外多家知名公司,为中航油、中石油、中石化、大庆油田、胜利油田、天津燃气集团等国内多家知名公司提供了专业、准确、科学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一致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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