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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运输的规定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0
    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我们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来介绍一下放射源运输单位的标准本规范有哪些?
一、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二、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时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检测报告。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时监测,并编制辐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源运输标准的不得托运。
三、放射源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相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五、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检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七、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八、一类放射源起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检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收到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径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九、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源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以上是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源运输单位以及个人的标准规范要求,天津博安集团从事放射源事业15年,无任何事故发生,并先后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等10余项国家级资质证书,曾连续三年被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评为放射源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放射源安全管理先进个人。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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