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具有一定的放射危险,在运输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放射源运输容器的管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接下来我们来学习一下运输容器的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制造的基本要求: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制造单位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三、制造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四、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以上是简单的放射源运输容器的管理规定,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包装,以免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伤害周围的环境以及人身财产安全。天津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放射源运输、危险品运输等业务,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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