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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安全管理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6-08-31      浏览次数:0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其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建立属于自己单位的管理办法,在这里,我们具体的了解一下国家关于此类物品的管理办法。
    1.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其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2.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4.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5.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7.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8.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其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其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10.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此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
    射线装置与放射性同位素都属于危险品,博安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足发展,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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